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