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
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