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