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