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