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的名单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