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