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八条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