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