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