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第三十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十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