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