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三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区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十二条 生产区厕所必须为水冲式,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应当便于清洗消毒。净化车间的内装修应当选用不起尘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的卫生要求,应当对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所和工作衣、帽、鞋,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生产用水水质应当达到生产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以及有特殊卫生要求的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必须在十万等级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车间的卫生学要求按GB15979、GB15980及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