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产产品企业标准和进口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标准应当包括原材料卫生质量要求(包括级别、纯度)、技术要求(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消毒器械标准应当包括名称与型号、原材料、主要元器件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包括杀菌因子强度、杀灭微生物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等。
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并不低于相应产品卫生标准。
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并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