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二条 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需要通过检测获得货物信息的,应当由托运人与检测机构共同对货物进行采样。 第十五条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承运。承运期间相关材料、证书或者文书应当保存在船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