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章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十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十条 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