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总务与政策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负责海牙会议的工作。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会议。
该理事会通过指导一个常设事务局的活动实行其职能。
理事会对所有将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审查,并可以自由决定对这些议题应采取的行动。
为促进国际私法的编纂,依据一八九七年二月二十日国王敕令而设立的荷兰常设政府委员会应当与海牙会议会员协商后决定每届外交大会的日期。
由常设政府委员会请求荷兰政府召集各会员。常设政府委员会主席主持海牙会议外交大会。
会议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外交大会。
如有必要,理事会经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可以请求荷兰政府召开特别外交大会。
理事会可以就与海牙会议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