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2006年) 第十五条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二款 退出的通知应在海牙会议财政年度终结前六个月送交给荷兰王国外交部并于该财政年度终结时生效,但只对作出该通知的会员有效。 约尾: 本章程的英文本和法文本,于二○○年月日修订,同等作准。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