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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15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建立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备案情况报海油安办。备案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