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