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