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