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约谈对象及事项,报督察领导机构批准;

督察机构制发约谈通知书;

约谈时通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被约谈单位做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对被约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督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发督察通报,抄送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