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洋倾废记录仪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倾倒船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在24小时内报告原注册或登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维修。维修结束,需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