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