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侵占防洪清淤排泥场用地,破坏清淤工程设施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