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三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工业、交通、港区生产运营、石油开采、盐业、农业、渔业、旅游、滩涂开发等有关活动,必须符合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不得妨碍行洪、排涝、纳潮和河口整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