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