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费用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承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