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建设有关工作安排,规范海关对进口径予放行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条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直接进入海南自贸港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且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不需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的,可选择适用径予放行。
第三条
对适用径予放行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向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提交货物相关信息(见附件)。
第四条
海关按规定审核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的信息,必要时可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径予放行货物实施检查,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到场协助;海关也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六条
适用径予放行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均纳入电子账册管理。
第七条
海关加强对径予放行货物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
第八条
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以智能化、便利化为原则,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径予放行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期向海关报送账册清单或核注清单、擅自处置货物的,海关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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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予放行货物填报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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