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 7. 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授权海南根据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结合税制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并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改进补贴政策框架,为我国参与补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 四、 组织实施 (三)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 (三) 7. 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授权海南根据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结合税制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并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改进补贴政策框架,为我国参与补贴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参考。 四、 组织实施 (三) 稳步推进政策落地。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将各项政策举措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重大政策措施做好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方案实施。 (新华社北京2020年6月1日电)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