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四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五节 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章的程序参照制定规章的程序。规章修改后应当将全文重新发布。原规章应当明文废止。 第五节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