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修改规章的程序参照制定规章的程序。规章修改后应当将全文重新发布。原规章应当明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