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底为一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需要制定和修改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署领导同意法制机构可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