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4.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4. 4.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海关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三) 海关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应及时说明有关原因或理由。 网络拍卖平台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海关。 十七、 海关有权对委托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十八、 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网络拍卖平台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支持: (一) 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实地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 (二) 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海关、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利益的; (三)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竞买人与网络拍卖平台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海关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 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的情形。 十九、 海关、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企业、网络拍卖平台的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海关可以暂缓或中止拍卖。 二十、 实施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竞买活动: (一)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网络拍卖平台及其工作人员; (三) 承担拍卖工作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四) 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近亲属。 二十一、 拍卖企业或网络拍卖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为海关涉案财物拍卖提供服务: (一) 存在违反本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 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海关涉案财物拍卖的; (四) 其他应当排除委托的情形。 二十二、 因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二十三、 本规定所称竞买人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二十四、 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无人认领的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涉及扣留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等进行变卖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二十五、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海关总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