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三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一)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三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修改为“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将“汇率”修改为“计征汇率”。 三十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