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二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十三) 二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十三)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对海关确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