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十一)

(十一) 删除第四十六条中的“海关经过审查认为”;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将“纳税义务人”修改为“纳税人”,将“审查确定”修改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