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十二、 十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9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修改为“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将“汇率”修改为“计征汇率”。 (二) 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修改为“企业完成申报之日”;将“汇率”修改为“计征汇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 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