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八十二、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纸质或者电子”、第(一)项、第(二)项。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八十二、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五) 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纸质或者电子”、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