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一)

(一) 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修改为“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删去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