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