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五十一、

五十一、 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条中的“有第十九条所列情况的,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