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四十七、 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四十七、 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八条中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海关提供有关文件”修改为“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项中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第(二)项中的“应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删去第(五)项。 (一) 目录 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