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二)

(二) 将第八条中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海关提供有关文件”修改为“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项中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第(二)项中的“应提供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删去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