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六、 三十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二)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电子数据”,将第(五)项修改为“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三)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第(二)项修改为“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