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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三十三、

三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 删去第八条中的“纸质”。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四)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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