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九、 十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十条中的“和证件”,删去第(二)项至第(六)项。 (二)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三)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