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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十七、

十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 (二)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删去第(四)项中的“及承租协议”、第(五)项。 (三) 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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