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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七、

十七、 对《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 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 (三) 将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的”。 (五)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离境口岸海关进行查验,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未经产地海关检验的出口蜂蜜不得放行。” (六)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生产批次的编号方法见附件1”和第二十五条中的“(见附件2)”。 (七)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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