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七十一、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将第七十四条中的“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七十一、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六) 将第七十四条中的“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