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六十二、 六十二、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 (二) 将第三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修改为“海关”。 引用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 (三) 目录 (一)